- 每兩年得推選優良審查人,表揚人數可達審查人次總數之 5%。
- 提名作業於十二月底開始進行,由各學門編輯負責提名,各編輯應徵詢客座編輯、副編輯及該年內卸任編輯之意見,被提名人選應為過去兩年內本刊之論文審查人,提名人數可達該學門審查人次總數之 10%。
- 由本刊總編輯及編輯所組成的評選委員會遴選之,若無合格人選可從缺。
- 在本刊網站公布優良事跡,於年會中予以表揚。
- 本辦法經民國90年9月3日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自民國91年開始實施;民國94年12月21日第七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一次修正;民國95年5月22日第七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二次修正。